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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guī)速遞】國常會: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修正草案)》,對工程咨詢行業(yè)產生重大影響!

2021-05-19 09:11:08

2021年5月6日,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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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增加了對除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外的其他重大公共工程項目、國有資源、國有資產、公共資金和地方銀行等進行審計監(jiān)督的規(guī)定。
國務院總理李克強5月6日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修正草案)》。
草案保持審計基本制度不變,在憲法和法律框架下擴展審計范圍,增加了對除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外的其他重大公共工程項目、國有資源、國有資產、公共資金和地方銀行等進行審計監(jiān)督的規(guī)定,強化審計監(jiān)督手段,增強審計監(jiān)督的獨立性和公信力,明確要求被審計單位應按規(guī)定時間整改審計查出問題,審計機關應對整改情況進行跟蹤檢查,對拒不整改或整改時弄虛作假的依法追究責任。會議決定將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擴大審計范圍
草案增加了對除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外的其他重大公共工程項目、國有資源、國有資產、公共資金和地方銀行等進行審計監(jiān)督的規(guī)定。
黨的十八大以來,審計機關按照黨中央、國務院要求,在審計實踐中積極探索,不斷加大對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國有資源、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和國家重大政策措施落實情況的審計力度,取得了較好成效,對于促進經濟高質量發(fā)展,促進全面深化改革,促進權力規(guī)范運行,促進反腐倡廉發(fā)揮了重要作用。在此過程中,審計監(jiān)督的范圍不斷拓展。
中國社會科學院財經戰(zhàn)略研究院財政研究室主任何代欣向《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其他重大公共工程項目、國有資源、國有資產、公共資金的審計是財政審計的延伸。在當前復雜經濟環(huán)境下,延伸審計對提升財政資金績效,加強財政資金管理,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和作用。審計部門有一個很重要的職能是糾正錯誤,及時彌補。這次擴大的審計范圍是在過程中找問題,拆解風險的新做法,值得期待。
增強審計監(jiān)督的獨立性和公信力
會議要求,強化審計監(jiān)督手段,增強審計監(jiān)督的獨立性和公信力,明確要求被審計單位應按規(guī)定時間整改審計查出問題,審計機關應對整改情況進行跟蹤檢查,對拒不整改或整改時弄虛作假的依法追究責任。會議決定將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記者注意到,今年1月召開的全國審計工作會議指出,在過去一年中,審計機關全面忠實履行憲法和審計法賦予的職責,堅持從財政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效益入手,揭示問題,推動規(guī)范管理,深入分析一些問題反復發(fā)生的根源,提出改進工作的意見建議。
2020年審計機關深入揭示重大違紀違法、擾亂經濟秩序,以及發(fā)生在群眾身邊的“微腐敗”“小官巨貪”等問題。全國共向司法、紀檢監(jiān)察機關等移送問題線索近4000件,涉及4000多人。
此外,堅持把審計發(fā)現(xiàn)的問題放在改革發(fā)展大局下審視,從體制機制制度層面分析原因、提出建議。全國共報送審計報告和信息13萬多篇,提出建議15萬多條,推動建立健全規(guī)章制度6000多項。(記者 張鐘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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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修正草案)


目錄

第 一章總則

第二章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

第三章審計機關職責

第四章審計機關權限

第五章審計程序

第六章內部審計和社會審計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 一章 總則


第 一條 為了加強國家的審計監(jiān)督,維護國家財政經濟秩序,提高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國有資源的使用效益,促進經濟高質量發(fā)展,促進全面深化改革,促進權力規(guī)范運行,促進反腐倡廉,保障國民經濟和社會持續(xù)健康發(fā)展,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國家實行審計監(jiān)督制度。堅持中國共產黨對審計工作的領導,構建集中統(tǒng)一、全面覆蓋、權威高效的審計監(jiān)督體系。全國審計領域重大事項由中央審計委員會審議決定。地方各級審計委員會貫徹執(zhí)行中央審計委員會的決定,審議決定本行政區(qū)域內的審計工作重大事項。審計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同級審計機關。
第三條 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國家的事業(yè)組織、國有和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yè)(含金融機構),其他管理、分配和使用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國有資源的單位,以及其主要負責人,屬于審計機關的審計對象,依照本法規(guī)定接受審計監(jiān)督。
審計機關對前款所列單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和有關經濟活 動的真實、合法、效益情況,其主要負責人履行經濟責任、自然 資源資產管理和生態(tài)環(huán)境保護責任情況,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規(guī)定 應當接受審計的事項,依法進行審計監(jiān)督。
第四條 審計機關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職責、權限和程序,進行審計監(jiān)督。
第五條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審計機關對預算執(zhí)行和其他財政收支 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工作報告應當重點報告對預算執(zhí)行的審計情況。必要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對審計工作報告作出決議。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審計工作報告中指出 的問題的整改情況和處理結果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六條 審計機關依照法律規(guī)定獨立行使審計監(jiān)督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七條 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辦理審計事項,應當客觀公正, 實事求是,廉潔奉公,保守秘密。
第二章 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
第八條 國務院設立審計署。審計署在國務院總理領導下,主管全國的審計工作。審計長是審計署的行政首長。
第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審計機關。地方各級審計機關在本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和上一級審計機關的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審計工作。
第十條 地方各級審計機關對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負責并報告工作,審計業(yè)務以上級審計機關領導為主。
第十一條 審計機關根據工作需要,經批準可以在其審計管轄范圍內設立派出機構。派出機構根據審計機關的授權,依法進行審計工作。
第十二條 審計機關履行職責所必需的經費,應當列入財政預算,由本級人民政府予以保證。
第十三條 審計機關履行職責所必需的人員,應當由本級人民政府予以保證。
審計機關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聘請具有與審計事項相關專業(yè) 知識的人員參與審計工作。
第十四條 審計機關應當建設信念堅定、業(yè)務精通、作風務實、清正廉潔的高素質專業(yè)化審計干部隊伍。
審計人員應當具備與其從事的審計工作相適應的專業(yè)知識和 業(yè)務能力。審計機關可以對專業(yè)性較強的職位實行聘任制。
第十五條 審計人員辦理審計事項,與被審計單位或者審計事項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不得參加可能影響其依法獨立履行審計監(jiān)督職責的活動,不得干預、插手被審計單位的正常生產經營和管理活動。
第十六條 審計人員對其在執(zhí)行職務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負有保密的義務。
第十七條 審計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受法律保護。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拒絕、阻礙審計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不得報復陷害審計人員。審計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干預審計工作行為登記報告制度。
審計機關負責人依照法定程序任免,非因法定事由不得隨意 撤換。
第十八條 地方各級審計機關主要負責人的任免,應當事先征得上一級審計機關同意;其他負責人的任免,應當事先征求上一級審計機關的意見。
第三章 審計機關職責
第十九條 審計機關對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下級政府,以及國有和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yè)(含金融機構)貫徹落實黨和國家重大經濟政策措施和決策部署的情況,管理、開發(fā)、利用國有自然資源以及有關生態(tài)環(huán)境保護情況,進行審計監(jiān)督。
第二十條 審計機關對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和下級政府預算的執(zhí)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以及有關經濟活動,進行審計監(jiān)督。
第二十一條 審計署對中央預算執(zhí)行情況、決算草案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以及有關經濟活動,進行審計監(jiān)督。
地方各級審計機關對本級預算執(zhí)行情況、決算草案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以及有關經濟活動,進行審計監(jiān)督。
第二十二條 審計署對中央銀行的財務收支,以及有關經濟活動,進行審計監(jiān)督。
第二十三條 審計機關對國家的事業(yè)組織和使用財政資金的其他事業(yè)組織的財務收支,以及有關經濟活動,進行審計監(jiān)督。審計機關對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其他組織的財務收支,以及有關經濟活動,進行審計監(jiān)督。
第二十四條 審計機關對國有和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yè)(含金融機構)的財務收支,以及有關經濟活動,進行審計監(jiān)督。
第二十五條 審計機關對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工程項目,以及其他關系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公共工程項目的預算執(zhí)行、決算以及有關建設、運營情況,進行審計監(jiān)督。
第二十六條 審計機關對政府部門管理的和其他單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以及其他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以及有關經濟活動,進行審計監(jiān)督。
第二十七條 審計機關對接受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以及有關經濟活動,進行審計監(jiān)督。
第二十八條 審計機關對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紀檢監(jiān)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中央和地方各級黨政工作部門、國家的事業(yè)組織、人民團體等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以及國有和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yè)(含金融機構)的主要負責人,在任職期間履行經濟責任的情況,進行審計監(jiān)督。
第二十九條 審計機關對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主要負責人,以及各級承擔自然資源資產管理和生態(tài)環(huán)境保護工作的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在任職期間履行自然資源資產管理和生態(tài)環(huán)境 保護責任的情況,進行審計監(jiān)督。
第三十條 除本法規(guī)定的審計事項外,審計機關對其他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由審計機關進行審計的事項,以及有權機關交辦的事項,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進行審計監(jiān)督。
第三十一條 審計機關可以對被審計單位的特定事項進行專項審計。
第三十二條 審計機關履行審計監(jiān)督職責,發(fā)現(xiàn)經濟社會運行中的風險隱患以及新情況、新問題、新趨勢的,應當及時反映,分析原因,提出審計建議。
第三十三條 中央審計委員會辦公室應當每年向中央審計委員會提出中央預算執(zhí)行和其他財政支出情況審計報告。審計署應當每年向國務院總理提出中央預算執(zhí)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審計 結果報告。
地方各級審計委員會辦公室應當每年向本級審計委員會提出 本級預算執(zhí)行和其他財政支出情況審計報告。地方各級審計機關應當每年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提出本級預算執(zhí)行和 其他財政收支情況審計結果報告。
第三十四條 審計機關根據被審計單位的財政、財務隸屬關系或者國有資產監(jiān)督管理關系,確定審計管轄范圍。
審計機關之間對審計管轄范圍有爭議的,由其共同的上級審計機關確定。
上級審計機關對其審計管轄范圍內的審計事項,可以組織下級審計機關進行審計;上級審計機關對下級審計機關審計管轄范圍內的重大審計事項,可以直接進行審計,但是應當防止不必要的重復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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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審計機關權限
第三十五條 審計機關有權要求審計對象及時、準確、完整提供財務、會計資料以及與其履行職責有關的業(yè)務、管理等資料,包括管理、儲存、處理和應用的電子數據和有關文檔。審計對象不得拒絕、拖延、謊報,不得制定限制向審計機關提供資料的規(guī)定。
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提供資料的及時性、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三十六條 審計機關進行審計時,有權檢查被審計單位的財務、會計資料以及與其履行職責有關的業(yè)務、管理等資料,有權檢查被審計單位的資產和信息系統(tǒng)。被審計單位不得拒絕。
第三十七條 審計機關進行審計時,有權向與審計事項有關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協(xié)助審計機關工作,如實向審計機關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審計機關經縣級以上審計機關(含省級以上審計機關的派出機構)負責人批準,有權查詢被審計單位在金融機構的賬戶。
審計機關有證據證明被審計單位以個人名義存儲公款或者有證據證明被審計單位管理、分配和使用的公共資金違反國家規(guī)定流向其他單位、個人在金融機構的賬戶的,經縣級以上審計機關(含省級以上審計機關的派出機構)主要負責人批準,有權查詢 有關單位、個人的相關賬戶。
第三十八條 審計機關進行審計時,被審計單位不得轉移、隱匿、篡改、毀棄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不得轉移、隱匿、毀 損所持有的違反國家規(guī)定取得的資產。
審計機關對違反前款規(guī)定的行為,有權予以制止;必要時,經縣級以上審計機關(含省級以上審計機關的派出機構)負責人批準,有權封存有關資料和違反國家規(guī)定取得的資產;對其中在金融機構的有關存款需要予以凍結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審計機關對正在進行的違反國家規(guī)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有權予以制止;制止無效的,經縣級以上審計機關(含省 級以上審計機關的派出機構)負責人批準,通知財政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暫停撥付與違反國家規(guī)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直接有關的款項,已經撥付的,暫停使用。
審計機關采取前兩款規(guī)定的措施不得影響被審計單位的正常 生產經營和管理活動。
第三十九條 審計機關對取得的審計對象的電子數據等資料進行綜合分析,需要向審計對象核實有關情況的,審計對象應當 予以配合。
審計對象應當配合審計機關實施網絡互聯(lián),給本單位信息系 統(tǒng)配置標準化數據接口,為審計機關進行電子數據分析提供必要 的工作環(huán)境和條件。實施網絡互聯(lián)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安全和保密規(guī)定。
第四十條 審計機關履行審計監(jiān)督職責需要協(xié)助的,有關機關和單位應當依法予以協(xié)助。
第五章 審計程序
第四十一條 審計機關根據審計項目計劃確定的審計事項組成審計組實施審計,并應當在實施審計前告知審計對象。
審計對象應當配合審計機關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審計機關應當提高審計工作效率。
第四十二條 審計人員實施審計,可以審查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查閱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檢查 現(xiàn)金、實物、有價證券和信息系統(tǒng),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等,并取得證明材料。
審計人員向被審計單位之外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時,應當 出示審計人員的工作證件或者審計機關的介紹信。
第四十三條 審計組對審計事項實施審計后,應當向審計機關提出審計組的審計報告。審計機關應當將審計組的審計報告送 審計對象征求意見。審計對象應當自接到審計組的審計報告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將其書面意見送交審計組。審計組應當將審計 對象的書面意見和審計組對其采納情況的書面說明一并報送審計機關。
第四十四條 審計機關按照審計署規(guī)定的程序對審計組的審計報告進行審議,并對審計對象對審計組的審計報告提出的意見 一并研究后,出具審計機關的審計報告;對違反國家規(guī)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處理、處罰的,在法定職權 范圍內作出審計決定或者移送有關主管部門處理、處罰;涉嫌違紀違法的,移送有關機關、單位依紀依法追究責任。
第四十五條 審計機關作出審計決定時,可以區(qū)別情況采取 下列處理措施:
(一)責令限期繳納應當上繳的款項;
(二)責令限期退還被侵占的國有資產;
(三)責令限期退還違法所得;
(四)責令按照國家統(tǒng)一的會計制度的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
(五)其他處理措施。
第四十六條 審計機關作出審計決定時,可以區(qū)別情況采取下列處罰措施:
(一)警告;
(二)通報批評;
(三)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可以采取的其他處罰措施。
第四十七條 審計機關應當將審計機關的審計報告和審計決定送達審計對象和有關主管部門。審計報告和審計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八條 審計機關認為被審計單位所執(zhí)行的上級主管部門有關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規(guī)定與法律、行政法規(guī)相抵觸的,應當建議有關主管部門糾正;有關主管部門不予糾正的,審計機關應當提請有權處理的機關依法處理。
第四十九條 審計機關應當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但涉及國家秘密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不予公布的內容除外。
第五十條 審計報告反映的問題,被審計單位應當及時整改, 整改情況作為考核、任免、獎懲領導干部的重要參考。
審計機關作出的審計決定,被審計單位應當執(zhí)行。審計機關 依法責令被審計單位上繳應當上繳的款項,被審計單位拒不執(zhí)行的,審計機關應當通報有關主管部門,有關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有 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予以扣繳或者采取其他處理措施,并將結果書面通知審計機關。
第五十一條 被審計單位應當在審計報告及審計決定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將整改結果書面告知審計機關,同時向本級人民 政府或者有關主管部門報告。被審計單位應當在審計機關公布審計結果后,向社會公布整改結果。
審計機關應當對被審計單位整改情況進行跟蹤檢查。
第五十二條 對審計機關移送的事項,有關機關、單位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反饋審計機關。
第六章 內部審計和社會審計
第五十三條 審計機關應當對依法屬于審計機關審計對象的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進行業(yè)務指導和監(jiān)督。
依法屬于審計機關審計對象的單位,應當依照有關規(guī)定建立 健全內部審計制度。
第五十四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在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的領導下開展內部審計工作,向其負責并報告工作。
國有和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大、中型企業(yè)(含金融機構)應當建立總審計師制度,設置總審計師;國家機關、事業(yè)組織根據需要,經批準可以設置總審計師??倢徲嫀熦撠煴締挝坏膬炔繉徲嫎I(yè)務工作。
第五十五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依照國家法律法規(guī)、政策規(guī)定、內部審計職業(yè)規(guī)范和本單位有關要求,對本單位及其所屬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內部控制和有關經濟活動,以及所屬單位主要負責人經濟責任履行情況等,進行審計。
部門和單位應當支持、保障其內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人員依法依規(guī)履行職責。
第五十六條審計機關應當注重發(fā)揮社會審計的積極作用。
社會審計機構審計的單位依法屬于審計機關審計對象的,審計機關有權對該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進行核查。
第五十七條 社會審計機構接受審計機關的委托實施審計的,應當遵循國家審計準則的規(guī)定。
社會審計機構接受依法屬于審計機關審計對象的單位的委托實施審計的,應當遵循內部審計準則的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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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八條 審計對象違反本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由審計機關責令改正,并可以要求其主要負責人督促改正;拒不改正的,依紀依法追究責任:
(一)拒絕、阻礙審計機關檢查、調查的,或者拒不配合審 計機關實施電子數據分析的;
(二)制定限制向審計機關提供資料的規(guī)定的,或者拒絕、 拖延提供與其履行職責有關的資料的,或者提供的資料不真實、不完整的;
(三)拒絕、拖延就審計涉及的事項反映情況的,或者故意作出虛假陳述的;
(四)轉移、隱匿、篡改、毀棄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的,或者轉移、隱匿、毀損所持有的違反國家規(guī)定取得的資產的;
(五)拒不整改審計發(fā)現(xiàn)的問題的,或者整改審計發(fā)現(xiàn)的問題時弄虛作假的;
(六)其他不配合審計監(jiān)督的行為。
與審計事項有關的其他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法規(guī)定,有前款第 一項至第三項所列行為之一的,由審計機關責令改正;情節(jié)較重的,由審計機關向有關主管部門和單位通報。
第五十九條 報復陷害審計人員的,依紀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條 審計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的,依紀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一條 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應當自覺接受黨內監(jiān)督、國家機關監(jiān)督、民主監(jiān)督、司法監(jiān)督、社會監(jiān)督和輿論監(jiān)督。
第六十二條 地方各級審計機關的預算執(zhí)行、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以及有關經濟活動,應當接受上一級審計機關的審計。
審計署的預算執(zhí)行、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以及有關經 濟活動,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接受外部專業(yè)人員的審計。
第六十三條 上級審計機關認為下級審計機關作出的審計決定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的,應當責成下級審計機關予以變更或者撤銷,必要時可以直接作出變更或者撤銷的決定。
第六十四條 中央各部門(含直屬單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地方各部門(含直屬單位)對審計機關作出的審計決定不服的,可以提請審計機關的本級人民政府裁決,本級人民政府的裁決為最終決定。
其他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機關作出的審計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八章 附則
第六十五條 審計機關對黨政機關、國有企業(yè)等單位主要負責人履行經濟責任、自然資源資產管理和生態(tài)環(huán)境保護責任情況進行審計監(jiān)督的,依照本法和黨中央、國務院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六十六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審計工作的規(guī)定,由中央軍事委員會根據本法制定。
經批準,審計機關和軍隊審計機構可以對軍民融合發(fā)展有關事項實施聯(lián)合審計。
第六十七條 本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1994 年 8 月 31 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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